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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工作】 监督力度不能为官员级别所限
点击次数:14262次    发布时间:2012/10/16

监督力度不能为官员级别所限
2012-10-16   来源: admin   浏览次数:904【字体: 】  
国家机关的高级官员(以下简称高官)是治党治国的中坚力量,其中绝大多数人扎实贯彻执政为民宗旨,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勤政廉政恪守职业道德,以身作则起到了榜样作用。同时须承认,高官中也存在各种错误思想行为,特别是腐败现象时有发生,说明对身处治国理政关键岗位的高官进行监督十分必要。但是,对高官的监督却是薄弱环节,如果高官还是“一把手”,则监督难度更大,以致腐败分子都有体会。例如腐败分子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被执行死刑前曾哀叹,“假如江西的新闻媒体能够像美国记者曝光克林顿那样,敢于报道我的绯闻,我不至于落到死刑的地步”;再如犯受贿罪的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在忏悔中说:高级干部本应成为被监督的重点,但从这几年我自己的切身体会来看,不但未成为重点,往往变成了薄弱点,甚至是盲点,下级不敢监督,同级不好监督,上级难以监督。
  我们已经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一系列相关制度,但是提高制度的实效性,完善和落实对高官的监督,还有许多必要的工作。其中包括必须纠正一个认识误区,即迷信高官人品一定优秀,自律一定严格,决策一定正确。存在这种认识,固然有党与政府公信力及绝大部分高官素质较高的因素,也不排除有公民意识缺乏和高官普遍与公众距离较远,对高官正面宣传多,批评质疑少,左右了社会认知的因素。应该明确,对高官迷信是根据官员级别,判断出现错误或腐败可能性的思维,本质上不离变相的官本位意识,理论上缺乏正当性,事实上缺乏真实性,实践上缺乏合理性。任何人,无论是体制内的上级、同级或下级,还是体制外其他公民,都不应迷信高官的自律能力,低估高官滥权的可能性,必须清醒、理性、务实地认识监督高官问题。理由如下:
  从历史看。在我们党的革命斗争史中,党的高级领导人经受不住考验而叛变,时有发生。解放战争时期,重庆市委书记刘国定、副书记冉益智,被敌人抓捕后都马上成为叛徒,出卖了组织和大量同志。有鉴于此,被敌人关押在重庆“白公馆”的革命先烈,对党组织提出了“狱中八条意见”,其中就有“注意防止高级领导成员的腐化”、“对上级领导也不要迷信”、“注意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经济、恋爱、生活作风问题”等内容。在新中国建立后,“意见”的现实意义丝毫不减,因为党内依然还存在高官腐化变质的问题,刘青山张子善就是典型。至于在上个世纪十年内乱中,一些高官胡作非为、犯下祸国殃民严重罪行的历史教训更不应忘记。
  从现实看。当前腐败现象多发高发,其中高官腐败也让人触目惊心。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做工作报告等资料粗略统计,新世纪以来,涉及职务犯罪的省部级高官达70余人,涉案数额最高达上亿元。同时,许多贪官可以长期隐藏潜伏。曾有媒体分析,1991年至2004年审判后经媒体公开的200个典型腐败官员案例中,60%的贪官潜伏期都在5年以上。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卖官历史达10余年;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贪腐时间长达20年。腐败分子在被查处前,都给人以正面的形象,所以边腐边升的现象较为普遍。迷信高官,既不利于公务人员队伍建设,纠正不良倾向,也容易对处于腐败潜伏期中晋升高位的腐败分子产生麻痹。
  从规律看。“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即没有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势必会被滥用,是一个客观规律。对客观规律不能只从理论上做抽象肯定,不应回避具体问题和具体对象。破除迷信,对权力也会腐蚀高官形成腐败的可能性保持警觉,是求真务实,认识和尊重客观规律的表现。有此基础,方可找出和适用有效方法,遏止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
  从人性看。高官不是完人,对错误和腐败没有天生的免疫力,他们同样有怕艰苦爱享受的人性弱点,在面临利益诱惑时,心灵同样会沾染污秽,心理同样会希图侥幸,行为同样会违法违纪。在一些高官中不同程度存在官僚主义、迷恋特权、作风霸道、政绩至上、工作漂浮、乐于折腾等不良倾向的事实,也说明了这点。一个人之所以能够坚持清正廉洁,取决于道德修养的程度,而非工作年限、经验、能力乃至级别,年轻的雷锋虽然在后者与高官无法相比,但道德修养水平与腐败高官却有霄壤之别,是所有高官学习的榜样。可见,就道德修养而言,高官并不必然具有优势。
  从制度看。列宁说:“把希望寄托于人的优秀品质上,这在政治上是不严肃的。”用制度约束监督权力,才能“把权力关在笼子里”,使权力只能为民所用。只有从英国学者大卫嗐休谟提出的“无赖原则”,即谁都有做坏事的可能性出发制定制度,并覆盖和落实到所有掌权者,包括每一名高官,才能使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而避免形式化、口号化弊病。如果抱有迷信高官的心理,制度设置就不会完善,执行就不会严格,民主监督就会形成对下不对上,而破坏监督制度的完整性、全面性、普适性和严肃性。
  观念是行为的先导,为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水平,应该树立以下观念。
  监督是人民的宪法权利。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官员是社会公仆,双方的主仆关系永远不能改变,主人对公仆保持警惕,实施严格的监督,是不可剥夺的宪法权利。因为权力是人民赋予,高官的权重影响大,能否正确行使,关涉人民福祉,人民当然不能不闻不问。官员不论级别多高、能力多强、政绩多大,都不能享有凌驾人民之上、不受约束和监督的特权。一个实行民主法治,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不应有引导或鼓励迷信高官的舆论市场,更不应任用鼓吹并享受这种迷信的官员。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解放思想,摆脱迷信高官的思维,树立和强化下列公民意识:在监督制度面前任何官员都没有例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约束和监督权力,既是维护公民利益的需要,也是公民的绝对权利。
  监督有利于维护权威。《党章》规定:“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可见破除迷信高官意识加强监督与维护领导者权威,二者目标一致没有矛盾。权威不是人封的,需通过高质量工作取信于民而赢得,如果没有监督,促使领导者改进工作,防止失误、错误乃至腐化,就无法保证工作质量高效果好。加强对高官行使权力的约束和监督,防止出现滥用权力侵犯人民利益的错误或腐败行为,可以保障执政活动坚持为民、清廉和公正,只会加强而不会削弱领导者的权威。
  监督才体现真正的尊重。我们要建设人们互相尊重,稳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在这个意义上,基于人格平等和支持为民执政维护社会秩序的认识,尊重高官正当和必要。但真正的尊重是平等对待高官,认真履行宪法、法律和道德义务,支持、服从依法正当实施的公务活动,充分行使合法权利,帮助官员正确行使职权避免犯错甚至犯罪。相反,迷信高官放弃监督,任由高官自行其是,则既损害了公民的尊严和正当权利,也扭曲了高官应有的形象,与尊重无关而是不负责任。
  监督是对自律的支持。监督制度的他律和自律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他律的制度需要自律给予完善和落实,但也是对自律的支持和保障,二者不可偏废。从普遍规律看,有监督则自律强,只靠自律则自律亡,强调自律不等于可以轻视他律,强化他律,并不否定自律的意义,所以,对严格自律的高官也不能放松制度监督。高官是公众人物,为有效监督,必须限制高官的隐私权,增加信息透明度去除神秘化,缩小官民距离。社会各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被限制,而高官却可以特殊,不但显失公平,而且破坏官民关系和制约监督权力的制度,自然不利于自律。
  综上,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新成效,全社会都应该明确监督力度不能受官员级别所限,从而建立、完善和落实管用的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监督高官成为实然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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