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工作】 “小便宜”成“大腐败”警示 |
点击次数:13517次 发布时间:2013/6/24 |
防腐应当“勿以恶小而为之”,腐败没有大小之分,法律定性的腐败属于腐败的晚期“症状”,无法受到法律监督是“小便宜”是腐败的早期“症状”。“小便宜”虽然不受法律控制的,但却受干部个人政治道德地制约。人性的恶与权力恶结合起来,就有发生腐败的危险可能,“小便宜”也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因此,能否依靠干部本身的政治道德防治“小便宜”成为人民公仆政治生涯路上重大考验。
这些拉干部下马的“小便宜”产生于不经意间,吃一顿饭、喝一口酒、收一罐茶……“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只要干部有缺点,“小便宜”就可能乘虚而入。“小便宜”最大的破坏力不在其本身的数额,反而在于其因为数量小、行为危害不大而让干部防不甚防。因此,“勿以恶小而为之”应当成为干部廉洁准则,8小时之内,8小时之外都应当时刻警惕“小便宜”,时刻提醒自己,保持高度的腐败敏锐感,管住好自己的“爱好”,管好自己的缺点,给“小便宜”戴上枷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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